文號:榕政綜〔2017〕1742號 轉載自:福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促進創新型產業發展,規范創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工作,實現產業用地差別化管理,推動創新型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增強經濟發展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3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創新提升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5〕12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創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適用對象與范圍
本意見所稱創新型產業是指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研發、新材料、海洋高新產業等具有顯著創新特征,以及從第二產業中分離出來的以產品研發、核心技術產品生產試驗為主的產業。具體按產業分類指導目錄實施分類。
適用范圍為福州市五城區的金山投資區、福興經濟開發區、福州市軟件園、馬尾科技園、倉山科技園。
二、加強規劃引導
規劃部門牽頭做好市區范圍內規劃調整工作,明確創新型產業用地布局和結構,引導創新型產業空間結構合理分布。根據創新型產業用地需求,做好具體地塊的選址論證工作,科學制定創新型產業項目用地技術經濟指標。
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存量工業項目轉型升級成創新型產業項目的,必須符合本意見規定的準入條件且經審查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土地性質改變前后的土地差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項目履約和日常監管按照本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三、規范用地管理
(一)科學確定創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結合我市產業功能分區和布局結構,提高創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提高產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容積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復的園區控規控制。
(二)創新型產業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并按工業用地出讓有關程序辦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對招商引資等有特別要求的項目,由市投促局列出具體條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方案中予以明確。
(三)創新型產業用地實行(6+N)年限(不超過30年)的土地出讓模式,土地出讓金一次性收取。其中,6年為建設、達產驗收期,該期限內土地使用權不辦理登記,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通過達產驗收的,辦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通過達產驗收的,由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仍未通過達產驗收的,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構)筑物和不可移動的設備、設施的價值經評估并報市政府確定后予以補償,解除合同、補償等具體事宜應在履約監管協議或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如達產驗收中稅收指標未達標,允許企業按稅收指標補足差價,并視為驗收通過。項目建設期為三年,三年內必須竣工,竣工后必須連續三年達產。
(四)規范創新型產業用地產權管理。按本意見供地的項目,原則上按工業(創新型產業M1)用途登記土地使用權,以區別于普通工業用地。
(五)建立創新型產業差別化地價管理。根據創新型產業用地特征,建立創新型產業差別化地價管理制度,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價按50%工業和50%辦公基準地價(此地價對應2.0基準容積率,若高于2.0基準容積率,按樓面價相應調整)與市場評估價兩者擇高確定。
(六)規范創新型產業用地分割轉讓管理。創新型產業用地不得分割轉讓。
四、建立創新型產業準入評估制度
(一)實施創新型產業項目用地準入管理
(1)用地應符合福州市創新型產業用地分類指導名錄要求;
(2)實施創新型產業項目單位達產稅收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二)建立創新型產業資格審查制度
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市發改委、市經信委聯合牽頭,市財政局、市投促局、市科技局、區政府等部門配合,成立創新型產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用地企業出具審查意見,并抄送市國土局,作為審核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的依據。
(三)嚴格創新型產業達產驗收
為規范創新型產業用地管理,由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各區政府配合,成立創新型產業投資項目達產驗收評估機構,并制定達產驗收具體規定,根據項目準入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開展達產驗收工作。通過驗收的,出具《福州市創新型產業投資項目達產驗收意見書》,作為建設用地復核驗收、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材料之一。
(四)加強創新型產業項目履約管理
創新型產業項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簽訂土地合同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按不高于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0%繳納,項目通過達產驗收的,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含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未通過達產驗收的,按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違約責任應在履約監管協議或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監督檢查
各區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承擔創新型產業用地監管職責,負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并會同各區執法部門加強對新型產業用地的日常巡查。企業在合同期限內擅自轉售、轉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或者有違法加建改建等違法情形的,由屬地政府負責監管核查,若屬實,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六、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市國土局、市規劃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附件:1.福州市創新型產業分類指導目錄
2.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流程示意圖
福州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1日
附件1
福州市創新型產業分類指導目錄 | |||
序號 | 產業名稱 | 二級分類 | 產業說明 |
一 | 信息技術 | 大數據 | 設計、研究中心,數據中心,實驗室等 |
云計算 | 設計、研究中心,數據中心,實驗室等 | ||
物聯網 | 設計、研究中心,實驗室等 | ||
集成電路、新型顯示器件、新型電子元器件、電子專用設備儀器 | 軟件開發,數據中心,實驗室等 | ||
二 | 生物醫藥 | 新型疫苗、生物技術藥物、人工器官與組織工程產品、基因工程、現代中藥、化學新藥、海洋生物醫藥、生物芯片 | 產品設計、生產、研究中心 |
三 | 高端裝備研發 | 航空裝備、衛星通信、智能制造、精密儀器儀表 | 產品設計、研究中心 |
四 | 新材料 | 石墨烯、納米材料、新型膜材料、新型功能陶瓷材料、先進結構材料 | 產品設計、研究中心 |
五 | 海洋高新產業 | 海洋探測、資源勘探、開發、高端海洋裝備制造 | 產品設計、研究中心 |
附件2
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流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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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點名稱:招商洽談 |
責任主體:市投促局牽頭,會同市經信委、市商貿局 |
工作要求:根據要求進行產業項目洽談,明確招商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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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點名稱:項目申請 |
責任主體:園區管委會、市規劃局 |
工作要求:確定產業項目選址及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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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點名稱:準入評估 |
責任主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聯合牽頭,市財政局、市投促局、市科技局、區政府等部門配合,成立創新型產業投資項目準入評估機構 |
工作要求:對項目的產業門類、達產稅收等準入條件內容進行評審,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用地企業出具審查意見,并抄送市國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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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點名稱:土地公開出讓 |
責任主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 |
工作要求:市規劃局提出規劃指標,市國土局編制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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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點名稱:法律文書簽訂 |
責任主體:區政府、市國土局 |
工作要求:1、區政府與受讓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履約監管協議書》;2、市國土局與受讓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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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點名稱:達產驗收 責任主體:市發改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各區政府配合,成立創新型產業投資項目達產驗收評估機構 工作要求:制定達產驗收具體規定,根據項目準入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開展達產驗收工作。交地之日計算,三年內必須竣工,竣工后必須連續三年達產。 |